陳興良:協助別人粉飾毒品台包養犯法所得行動之定性研討

【摘要】洗錢罪是一種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的犯法,跟著經濟的疾速成長,此類性質的案件逐步增多,加年夜對該罪的規制日益主要。我國對洗錢罪的立律例定經過的包養 事況了一個從無到有、從簡略到周密的經過歷程。洗錢罪外行為、客體和罪惡方面有一系列特征,在司法實行中對該罪的處置也面對良多艱苦。經由過程汪照洗錢案的審理可以發明,今朝洗錢罪的明知題目、與下游犯法的關系題目以及該罪與贓物犯法的區分題目還存在爭議,從實際長進一個步驟了了非常需要。

【要害詞】洗錢罪;下游犯法;汪照洗錢案

在中國刑法中,洗錢罪是一種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的犯法,在實際生涯中時有產生。本文經由過程對汪照洗錢案[1]的剖析,對洗錢罪的相干題目停止法理探討。

一、洗錢罪的立法演化

我國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規則洗錢罪,此后跟著衝擊毒品犯法、私運犯法和有組織性質犯法的需求,尤其是跟著參加相干的國際條約而承當反洗錢的有關國際任務,越來越顯示出反洗錢立法的需要性。在這種情形下,中國1997年刑律例定了洗錢罪。依據第191條規則,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可怕運動犯法、私運犯法、貪污行賄犯法、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金融欺騙犯法的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為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的行動。

如上所言,中國刑法在1997年初次規則了洗錢罪,但此后分辨在2001年和2006年經由過程刑法修改案的方法對洗錢罪的法令規則作了修正,充足反應了立法機關對洗錢罪的器重。對洗錢罪的立法演化經過歷程描寫如下:

(一)1997年刑法第191條的規則

1997年刑法第191條規則:“明知是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私運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為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有下列行動之一的,充公實行上述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供給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或許金融單據的;(三)經由過程轉賬或許其他結算方法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式粉飾、隱瞞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起源的。單元犯前款罪的,對單元判處分金,并對其直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義務職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包養

上述規則將洗錢罪的下游犯法限于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私運犯法;絕對來說,這一下游犯法的范圍仍是較為狹小的。在這種情形下,中國粹者提出,為加年夜對犯法分子的衝擊力度,保護國度、單元和國民的符合法規好處,在恰當的時辰,應經由過程立法拓寬洗錢罪的范圍。至于畢竟將洗錢罪的范圍擴展到一切有經濟收益的犯法仍是一些重辦犯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存在兩種分歧的不雅點。第一種不雅點以為,拓寬洗錢罪的范圍可分兩步走:第一個步驟,從今朝的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和私運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擴展到包含欺騙犯法、賄賂納賄犯法、偷稅犯法、證券犯法、侵占、巧取豪奪犯法、調用公款犯法、不符合法令接收大眾存款犯法、偷盜犯法和擄掠犯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第二步,在未來前提成熟時擴展到一切發生經濟收益的犯法。第二種不雅點以為,應將洗錢罪的范圍從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和私運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擴展到一切發生經濟收益的犯法。[2]盡管上述兩種不雅點在將洗錢罪的下游犯法的范圍一個步驟到位擴展到一切發生經濟收益的犯法,仍是分兩步將洗錢罪的下游犯法范圍加以擴展這一點上存在不合,但在洗錢罪的下游犯法范圍包養 需求進一個步驟擴展的題目上熟悉是分歧的。當然,斟酌洗錢罪的下游犯法范圍的擴展題目,應該同時統籌懲辦洗錢犯法的客不雅請求與我國的司法才能。

(二)2001年《刑法修改案(三)》第7條的修正

2001年《刑法修改案(三)》第7條將刑法第191條關于洗錢罪的規則修正為:“明知是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可怕運動犯法、私運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為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有下列行動之一的,充公實行以上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供給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或許金融單據的;(三)經由過程轉賬或許其他結算方法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式粉飾、隱瞞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性質的。單元犯前款罪的,對單元判處分金,并對其直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義務職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包養 許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養 《刑法修改案(三)》將洗錢罪的下游犯法從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和私運犯法,擴展到可怕運動犯法,并對情節嚴重的單元洗錢犯法中的直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義務職員的法定刑,包養 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進步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兩點修正,一方面擴展了洗錢罪組成的范圍,另一方面進步了對單元洗錢罪的懲辦力度。

(三)2006年《刑法修改案(六)》第16條的修正

2006年《刑法修改案(六)》第16條再次對洗錢罪的規則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條則為:“明知是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可怕運動犯法、私運犯法、貪污行賄犯法、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金融欺騙犯法的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為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有下列行動之一的,充公實行以上犯法的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供給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金融單據、有價證券的;(三)經由過程轉賬或許其他結算方法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式粉飾、“啊,你在說什麼?彩修會說什麼?”藍玉華頓時一怔,以為彩秀是被她媽給耍了。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性質的。單元犯前款罪的,對單元判處分金,并對其直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義務職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改案(六)》進一個步驟擴展了洗錢罪的下游犯法范圍,將貪污行賄犯法、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金融欺騙犯法歸入洗錢罪的下游犯法,并將行動方法第(二)項中的“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或許金融單據”修正為“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金融單據、有價證券”。立法機關在論及上述擴展洗錢罪的下游犯法范圍的修正來由時指出:近年來,對貪污行賄犯法、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和金融欺騙犯法的所得及其收益停止洗錢的犯法運動日益頻仍,不只損壞了我國金融次序,並且迫害到經濟平安和社會穩固。同時,在經濟全球化和本錢活動國際化的佈景下,洗錢運動具有跨國(境)性,國際社會也加大力度了反洗錢的國際一起配合。我國曾經批準參加的《結合國制止不符合法令販運麻醉藥品和精力藥物條約》、《結合國衝擊跨國有組織犯法條約》、《結合國反腐朽條約》等,均明白請求各成員國將對毒品犯法、腐朽犯法以及一些嚴重犯法的所得及收益停止粉飾、隱瞞的行動在國際法中列為犯法予以懲辦。為了順應衝擊洗錢犯法的需求,更好地承當國際條約任務,《刑法修改案(六)》將貪污行賄犯法、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金融欺騙犯法曾經規則為洗錢罪的下游犯法,加年夜了對這些洗錢犯法的衝擊力度。[3]

由此可見,衝擊洗錢犯法的需求和承當國際條約任務,是推進洗錢罪立法修正的動因。

二、洗錢罪的組成特征

依據我國刑法第191條的規則,洗錢罪具有以下組成特征:

(一)行動特征

洗錢罪的行動是粉飾、隱瞞下游犯法的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的起源和性質。洗錢的實質是將不符合法令支出予以符合法規化。正如我國粹者指出:所謂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指隱瞞或粉飾犯法收益并使之概況起源符合法規化的運動和經過歷程。[4]犯法分子為了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的起源和性質,往往采取各類手腕。中國刑法羅列了以下5種行動方法:

1.供給資金賬戶

供給現金賬戶,是指為犯法分子供給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的賬戶編號,為其轉移不符合法令資金供給方便前提。這里的供給現金賬戶,既包含將現有的資金賬戶供給包養網 給犯法人應用,也包含專門為犯法人開設資金賬戶。這里的資金賬戶,既包含銀行的存款賬戶、儲蓄賬戶,也包含銀行的信譽卡賬戶、外匯賬戶,還包含其他金融機構,例如證券公司的股票買賣賬戶、期貨公司的期貨買賣賬戶等。

2.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金融單據、有價證券

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金融單據、有價證券,是指協助犯法分子將犯法所得的財富經由過程買賣的方法轉換為現金或許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單據或許股票、債券、郵票等有價證券。

3.經由過程轉賬或許其他結算方法協助資金轉移

經由過程轉賬或許其他結算方法協助資金轉移,是指應用支票、本票、匯票等金融單據,或許應用匯兌、委托收款以及電子資金劃撥等方式將犯法分子的犯法所得及其收益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是指以各類方法將犯法所得資金轉移到境外的國度或地域,兌換成外幣、購置財富或以國外親朋名義存進銀行。

5.以其他方式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性質

這是一個兜底性的條目,是指將犯法所得投資于各類行業停止符合法規運營,將不符合法令取得的支出注進符合法規支出的,或許用犯法所得購置不動產等各類手腕,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包養網 性質。由於洗錢的行動是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起源,刑法所羅列的只是這一行動所采用的罕見方法,因此只需行動合適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起源這一實質特征,無論采用何種方法都具有本罪的行動特征。

(二)客體特征

洗錢罪的客體是指下游犯法的犯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這里的下游犯法是絕對于下流犯法而言的,下游犯法是原生罪或許本罪,下流犯法則是派生罪。如前所述,中國刑法對洗錢罪的下游犯法規則了以下7種情況:

1.毒品犯法

這里的毒品犯法,是指我國刑法分則第6章第7節規則的私運、銷售、運輸、制造毒品罪,合計以下12個罪名:(1)私運、銷售、運輸、制造毒品罪;(2)不符合法令持有毒品罪;(3)偏護毒品犯法分子罪;(4)窩躲、轉移、隱瞞毒品罪、毒贓罪;(5)私運制毒物品罪;(6)不符合法令生意制毒物品罪;(7)不符合法令蒔植毒品原植物罪;(8)不符合法令生意、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9)勾引、唆使、詐騙別人吸毒罪;(10)逼迫別人吸毒罪;(11)容留別人吸毒罪;(12)不符合法令供給麻醉藥品、精力藥品罪。上述毒品犯法盡年夜大包養網都可以回進洗錢罪的下游犯法,但偏護毒品犯法分子罪、窩躲、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自己具有下流犯法即派生罪的特征,筆者以為,這些犯法在包養 客不雅上不成能成為洗錢罪的下游犯法。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

這里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究竟是指中國刑律例定的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境成長黑社會組織罪、偏護、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仍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勢所犯的偷盜、擄掠、巧取豪奪等各類犯法,在刑法實際上存在爭議。[5]筆者以為,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等犯法自己不成能具有犯法所得及其收益,只要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勢犯偷盜、擄掠、巧取豪奪等各類財富犯法與經濟犯法時,才能夠具有不符合法令所得及其收益。是以,作為洗錢罪的下游犯法,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其他罪名。

3.可怕運動犯法

我國刑法第120條規則了組織、引導、餐與加入可怕組織罪。那么,作為洗錢罪的下游犯法,可怕運動犯法是指組織、引導、餐與加入可怕組織罪,仍是指以可怕運動組織的情勢所犯的其他犯法?我以為,應該是指以可怕運動犯法的情勢實行其他犯法的所得及其收益。

4.私運犯法

這里的私運犯法,是指中國刑法分則第3章第2節規則的私運罪,合計以下10個罪名:(1)私運兵器、彈藥罪;(2)私運核資料罪;(3)私運假幣罪;(4)私運文物罪;(5)私運珍貴金屬罪;(6)私運可貴植物、可貴植物制品罪;(7)私運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私運淫穢物品罪;(9)私運通俗貨色、物品罪;(10)私運固體廢料罪。

5.貪污行賄犯法

這里的貪污行賄犯法,是指我國刑法分則第8章規則的貪污行賄罪,合計以下10個罪名:(1)貪污罪;(2)調用公款罪;(3)納賄罪;(4)單元納賄罪;(5)賄賂罪;(6)對單元賄賂罪;(7)先容行賄罪;(8)單元賄賂罪;(9)巨額財富起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

6.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

這里的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是指中國刑法分則第3章第4節規包養網 則的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罪,但洗錢,他會參加考試。如果他不想,那也沒關係,只要他開心就好。罪自己除外,合計以下29個罪名:(1)捏造貨泉罪;(2)出售、購置、運輸假幣罪;(3)以假幣換取貨泉罪;(4)持有、應用假幣罪;(5)變造貨泉罪;(6)私行建立金融機構罪;(7)捏造、變造、讓渡金融機構運營允許證、批準文件罪;(8)高利轉貸罪;(9)說謊取存款、單據承兌、金融票證罪;(10)不符合法令接收大眾存款罪;(11)捏造、變造金融票證罪;(12)妨礙信譽卡治理罪;(13)竊取、拉攏、不符合法令供給信譽卡信息罪;(14)捏造、變造國度有價證券罪;(15)捏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16)私行刊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17)內情買賣、泄露內情信息罪;(18)假造并傳佈證券、期貨買賣虛偽信息罪;(19)欺騙投資者生意證券、期貨合約罪;(20)把持證券、期貨市場罪;(21)非國度任務職員納賄罪;(22)背約應用受托財富罪;(23)守法應用資金罪;(24)守法發放存款罪;(25)接收客戶資金不進賬罪;(2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27)對守法單據承兌、付款、包管罪;(28)逃匯罪;;(29)說謊購外匯罪。

7.金融欺騙犯法

這里的金融欺騙犯法,是指中國刑法分則第3章第5節規則的金融欺騙罪,合計以下8包養網 個罪名:(1)集資欺騙罪;(2)存款欺騙罪;(3)單據欺騙罪;(4)金融憑證欺騙罪;(5)信譽證欺騙罪;(6)信譽卡欺騙罪;(7)有價證券欺騙罪;(8)保險欺騙罪。

(三)罪惡特征

中國刑律例定的洗錢罪,以明知為特征,因此只能是居心犯法,不成所以過掉犯法。至于洗錢罪可否由直接居心組成,在實際上存在爭議。但通說以為,洗錢罪請求行動人必需是出于“為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這一特定目標,即該罪屬于目標犯。是以,洗錢罪只能由直接居心組成,直接居心不克不及組成洗錢罪。[6]上述不雅點有必定事理,但可否以為洗錢罪是目標犯,尚值得商議。由於洗錢罪的行動自己就是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不克不及同時又把這一內在的事務看成客觀的跨越要素—目標犯的目標。在刑法條則中呈現“為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一語,不難使人曲解為是客觀目標,但它現實上是對刑法所羅列的5種洗錢的詳細方法所加的限制,因此分歧于刑法實際上的目標犯。

三、對汪照洗錢案的剖析

廣州市海珠區國民法院經公然審理查明:原告人汪照于2001年末熟悉區麗兒(另案處置)后,在明知區麗兒的弟弟區偉能(另案處置)從事毒品犯法并想將其守法所得轉為符合法規收益的情形下,于2002年8月伙同區麗兒、區偉能到本市黃埔區廣東明皓lawyer firm ,以區偉能、區麗兒的港幣520萬元(此中年夜部門為區偉能毒品犯法所得),購進廣州百葉林木業無限公司的60%股權。原告人汪照并協助區偉能輸送毒資作為股權讓渡款。在獲得公司控股權后,區麗兒、區偉能設定將該公司改名為廣州市騰盛木業無限公司,由區麗兒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收理財政。原告人汪照掛名出任該公司董事長,除每月支付國民幣5000元以上的薪水外,區麗兒、區偉能還送給原告人汪照一輛M1320越野奔跑小car 。之后,騰盛木業無限公司以運營木業為名,采用制造吃虧賬目標手腕,粉飾、隱瞞其守法所得的起源與性質,意圖將區偉能的毒品犯法所得轉為符合法規收益。2003年3月16日,原告人汪照及同案人被公安職員抓獲。

廣州市海珠區國民法院以為,原告人汪照受別人指使,為取得犯警好處,明知是別人毒品犯法的守法所得,仍伙同別人以毒資投資企業包養 運營的方法,粉飾、隱瞞該守法所得的不符合法令性質及起源,其行動妨礙了我國的金融治理次序,已組成洗錢罪。原告人汪照曾因犯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科罰履行終了后五年內再犯法,是累犯,本應從重處分。原告人汪照在配合犯法中起幫助感化,是從犯,依法應該從輕處分。原告人汪照的辯護及其辯解人的辯解看法因根據缺乏,本院不予采納。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第(五)項、第65條、第27條之規則,判決如下:1.原告人汪照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分金國民幣二十七萬五千元;2.充公原告人汪照的守法所得M1320越野奔跑小car 一輛(車商標碼為粵A. 6S666)。

一審宣判后,原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產生法令效率。

汪照洗錢案是我國司法機關處置的一路較為典範的洗錢案,原告人汪照采用協助犯法分子將其毒品犯法所得資金以投進企業運營的方法粉飾犯法所得的起源與性質,是一種洗錢行動。但在本案的審應當中,也存在3個有爭議的題目,對此,本案的裁判來由停止了闡述。

(一)關于洗錢罪的明知題目

在案件審理經過歷程中,原包養網 告人汪照及其辯解人辯護,對于毒品犯法所得的情形并不明知。對此,裁判來由的結論性看法是:明知不以確知為限,既可所以斷定性熟悉,也可所以能夠性熟悉,詳細論證如下:

依據刑法第191條及《刑法修改案(三)》第7條的規則,[7]洗錢罪的組成需以行動人對作為洗錢對象的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可怕運動犯法、私運犯法(以下稱四類下游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具有客觀明知為要件。可見,客觀明知是成立洗錢罪的一個條件前提,應該說,對于洗錢罪中明知要件的懂得,實際和實務界在其對象內在的事務及水平請求上均存在必定的不合。好比,在明知的對象內在的事務方面,就存在一切犯法所得及收益、歸納綜合的四類下游犯法所得及收益、詳細的四類下游犯法所得及收益等分歧看法;在明知的水平方面,也存在斷定性熟悉、能夠性熟悉等分歧看法。對此,我們以為,應該聯合我國洗錢罪的刑事立法及刑法普通實際來加以懂得和掌握。詳細言之,對于洗錢罪中明知的對象內在的事務,行動人對屬于四類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具有歸納綜合性熟悉即告充分。起首,這是由我國刑事立法的特色決議的,分歧于將能否屬于特定的下游犯法所得作為客不雅要件,以熟悉到系不符合法令所得為客觀要件的國外一些立法規,我國刑事立法對洗錢罪的明知對象作出了明白的表述,在現有的立法框架內不存在將明知的對象擴展至一切犯法所得的懂得空間。其次,將明知對象內在的事務嚴厲限制為四類下游犯法中的詳細種別犯法的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與我國刑法關于熟悉過錯的普通實際不符。行動人在四類下游犯法的范圍內將此類犯法所得及收益誤以為彼類犯法所得,因兩者在法令性質上是分歧的,不屬對犯法對象的熟悉過錯,故不該影響案件的定性。相反,如行動人將四類下游犯法所得及收益誤以為系其他犯法所得及收益的,因存在法定組成要件的熟悉過錯,則不該以洗錢罪科罪處分。對于明知的水平,我們以為,明知不等于確知,盡管斷定性熟悉和能夠性熟悉存在水平上的差別,但兩包養 者都應歸入明知的范疇。只需證實行動人在那時確切了解或許依據現實足可推定行動人對于所經手的財富系四類下游犯法所得的贓錢的能夠性有所熟悉,都可成立明知。同時應留意防止以應該了解的證實代替對于能夠性明知的證實,后者屬于實包養網 然層面上的心思狀況,前者屬于應然層面上的留意任務,兩者不成混為一談。至于明知的詳細認定,普通可以綜合行動人的客觀熟悉,接觸贓物的時空周遭的狀況,贓物的品種、數額、贓物買賣、輸送的方法、方式及行動人的一向表示等主、客不雅原因停“為什麼?”止詳細判定。

在本案中,客觀方面,原告人汪照明知區麗兒的弟弟區偉能從事毒品犯法,基于本身的剖析和判定,其客觀上對二區的投資款系毒資的能夠性具有必定熟悉;客不雅方面區偉能、區麗兒一次性付出港幣520萬元股權讓渡款,數額宏大且所有的為現金付出,時代無償贈與其ML320越野奔跑高級小car 一輛,聯合原告人汪照曾因犯偷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的前科汗青,故認定其對520萬元投資款屬于毒品犯法所得具有客觀明知,是合適客不雅現實的。

上述裁判來由現實上觸及兩個既相互差別又相互聯絡接觸的題目:一是若何懂得明知,二是若何認定明知。

關于若何懂得明知,中國刑法學界存在爭議,重要存在兩種不雅點:第一種不雅點是肆意犯法所得的明知說,第二種不雅點是法定犯法所得的明知說。[8]對此,裁判來由是贊成第二種不雅點的,應當說,這一不雅點是具有法令依據的。由於從刑法條則的表述來看,洗錢罪的明知內在的事務是刑法所規則的下游犯法,這一明知的內在的事務是特定的,并非泛指一切犯法所得。當然,中國刑律例定的洗錢罪的明知內在的事務固然是法定的下游犯法,但刑律例定的下游犯法往往是指類罪。就此而言,洗錢罪中的明知又不請求對個罪所得及其收益要有熟悉。

關于若何認定明知,觸及明知的水平題目。在中國刑法學界,對于明知包養網 水平存在斷定說、能夠說與了解和應該了解說、充分來由猜忌說等。[9]本案裁判來由現實上采納的是了解和應該了解說,裁判來由詳細表述為斷定性熟悉和能夠性熟悉。在斷定性熟悉的情形下,這種明知是有證據證實的,因此是斷定無疑的;而在能夠性熟悉的情形下,這種明知是需經由過程推定加以認定的。在本案中,裁判來由經由過程綜合主客不雅各類原因,推定原告人汪照對投資款具有明知,這對于洗錢罪明知要件的認定是具有主要參考價值的。

(二)關于洗錢罪與下游犯法之間的關系

這個題目異樣觸及兩個既相互聯絡接觸又相互區分的題目:一是下游犯法的行動人可否組成洗錢罪,二是下游犯法的共犯可否組成洗錢罪。對于這個題目,裁判來由是以如許一種方法提出題目的:洗錢罪與其下游犯法的主體可否統一?或許說,洗錢罪的主體能否包含下游犯法行動人在內?對此,裁判來由作了以下答覆:

“我們以為,基于我國的刑事立法特色及接收犯的普通實際,洗錢罪的犯法主體應限制在下游犯法以外的天然人或許單元,對于那些既從事下游毒品等犯法又介入從事下流洗錢行動的天然人或許單元,依照接收犯的處置準繩,普通情形下僅究查其下游犯法(重罪)刑事義務即可,不宜再行究查洗錢罪的刑事義務,盡管相干國際條約及大都國外刑事立法持相反態度。重要來由如下:第一,從刑法第1包養網 91條關于洗錢罪的主、客不雅要件的設定邏輯上看,洗錢罪的客觀方面為明知,客不雅方面為供給資金賬戶等協助行動,該兩者規則均帶有針對下游犯法分子的顯明偏向性。只要下游犯法分子以外的其別人才存在對財富能否屬于四類下游犯法守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的明知與否題目,而四類下游犯法分子自己對本身的財富起源應該說是明白的;同時,也只要下游犯法分子以外的其別人才談得上供給、協助題目,假如是為本身洗錢,天然無從談起供給或許協助的題目。第二,洗錢行動屬于下游犯法的天然延長,洗錢罪與其下游犯法存在著依靠附屬及階段性關系,盡管存在兩個犯法行動,但因屬于接收犯,依據重罪接收輕罪的處置準繩,對于此類行動,以下包養網 游犯法一罪處置未嘗不成。洗錢行動是繼起行動,即洗錢必需以四類下游犯法的先前存在為先決前提,洗錢行動依靠于下游犯法行動而存在。沒有下游犯法和犯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就不會有需求清洗的陋規,洗錢行動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也正由于洗錢行動的存在,才使下游犯法分子平安順遂地輪迴應用陋規的目標得以完成,洗錢犯法與其下游犯法二者間存在著彼此依存的關系。基于此,本案未再零丁究查毒品犯法分子區偉能洗錢罪的刑事義務,是合適我國洗錢罪的刑事立法現實的。”

對于上述不雅點,我以為是對的的。盡管在洗錢罪與下游犯法之間存在較為慎密的聯絡接觸,但兩者之間的差別也是極為顯明的。洗錢罪絕對于作為本罪的下游犯法來說,是刑法實際上的牽連犯。牽連犯是指事前與別人沒有通謀,在別人犯法以后,明知別人的犯法情形,而居心以各類情勢予以輔助,依法應受處分的行動。[10]是以,牽連犯是差別于共犯的,下游犯法的共犯與牽連犯只能擇其一而成立。在這個意義上,洗錢罪的主體與下游犯法的行動人難以統一。從刑法條則的表述來看,洗錢行動都是以協助為特征的,其客體只能是別人。是以,下游犯法的行動人對自己犯法所得及其收益停止粉飾或許隱瞞的,是一種不成罰的事后行動,不克不及零丁成立洗錢罪。

與此同時,原告人汪照還提出辯護,如本案有同案人,應屬配合犯法,在其他同案人未被認定的情形下不克不及就此認定原告人組成洗錢罪。在此但是,如果這不是夢,那又是什麼呢?這是真的嗎?如果眼前的一切都是真實的,那她過去經歷的漫長十年的婚育經歷是怎樣起首應該明白,洗錢罪的主體與下游犯法的行動人本就有能夠是同案犯,但他們之間并不組成配合犯法。在這一條件下,提出一個值得研討的題目:在下游犯法的行動人未被科罪的情形下,可否認定洗錢罪?對于這個題目,在汪照案裁判來由中未加以闡述。但在潘儒平易近洗錢案中,[11]裁判來由以為,下游犯法行動人不決罪判刑,但洗錢行動人洗錢的證據確切、充足的,可以認定洗錢罪。詳細論證如下:

“洗錢罪與下游犯法的關系密不成分,可以說,假如沒有下游犯法,就沒有洗錢罪和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這些下流犯法、派生犯法。那么,能否必需下游犯法行動人曾經法院科罪判刑,才幹認定洗錢罪?謎底能否定的。我們以為,只需有證據證實確切產生了刑法第191條明文規則的下游犯法,行動人明知系下游犯法的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依然實行為下游犯法行動人供給資金賬戶、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等粉飾、隱瞞其起源和性質的輔助行動的,就可以認定洗錢罪成立。下游犯法行動與洗錢犯法行動固然具有前后相連的現實特征,但實行中兩種犯法案發狀況、查處及審訊過程往往不會同步,有的下游犯法現實復雜,有的則能夠觸及數個犯法,查處難度年夜,所需時光長,審訊過程必定比擬慢;而洗錢行動絕對簡略,查處難度小;還能夠產生實行洗錢行動的人曾經抓獲回案,下游犯法的現實曾經查清,而下游犯法行動人尚在押的情況。從法式角度而言,假如請求一切的洗錢犯法都必需比及響應的下游犯法處置終了后再處置,會形成對這類犯法衝擊不力的后果,如一概請求下游犯法曾經科罪判刑才幹認定洗錢罪成立既不合適刑律例定,也不合適衝擊洗錢犯法的現包養網 實需求。從犯法組成上看,洗錢罪的下游犯法和洗錢罪雖有聯絡接觸,但各有分歧的犯法組成,需求分辨停止自力評價。下游犯法在洗錢罪的犯法組成中,只是作為條件性要素而呈現,是認定洗錢行動人客觀居心和客不雅迫害合適刑法第191條規則的條件性判定根據,假如依據洗錢罪中的證據足以認定下游行動合適下游犯法的要件,那么就應該成立洗錢罪。應該留意的是,在下游犯法行動人尚未回案的情形下,能夠難以斷定其行動性質,此時法院應該穩重處置:只要依據洗錢案“怎麼了?”藍沐神清氣爽。件中所把握的現實和證據,足以判斷下游行動屬于刑法第191條所規則的七種犯法類型的,才幹認定洗錢罪成立;假如依據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以判斷下游行動能否組成犯法、組成何種犯法,則不宜認定洗錢罪。吧。” 。”由於刑法第191條規則了“明知”要件,假如法院尚不克不及判定下游行動能否組成犯法,以及能否屬于特定的七類犯法,就無法判斷洗錢行動人“明知”系;七類犯法所得及收益而實行洗錢行動。當然,假如依據證據足以判斷下游犯法屬于七類犯法以外的其他犯法的,可以依法認定為刑法第312條所規則的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

上述裁判來由筆者是贊成的。關于洗錢罪成立能否以下游犯法的成立為條件,觸及實體法與法式法兩個方面的題目。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下游犯法行動人是本犯,洗錢罪惡為人作為牽連犯,其組成犯法能否以本犯組成犯法為條件呢?對此,在普通情形下,答覆是確定的。但在個體情形下,本犯固然實行了下游犯法的行動,但由于缺少罪惡或許罪量要件而不組成犯法,但洗錢罪的主體假如是個人工作犯,專門從事洗錢運動,在這種情形下,洗錢罪是可以零丁成立犯法的。從法式法的角度來說,下游犯法沒有顛末刑事訴訟法式科罪處刑,洗錢罪可否先于下游犯法經由過程刑事訴訟法式科罪處刑?對此,答包養 覆也是確定的。當然,應該以有證據證實洗錢罪的成立為條件。假如由於下游犯法的行動人未被抓捕,難以證實洗錢罪成立,當然不克不及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認定原告人犯有洗錢罪。

(三)洗錢罪與贓物犯法的區分

在洗錢罪的認定中,若何與贓物犯法相區分,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題目。從立法演化經過歷程來看,中國刑法中的贓物犯法存在著從妨礙司法的犯法逐步地向洗錢犯法轉化的趨向。1990年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議》第4條已經將毒品犯法的贓物犯法與洗錢犯法規則在統一條則之中,其內在的事務是:

“偏護私運、銷售、運輸、制造毒品的犯法分子的,為犯法分子窩躲、轉移、隱瞞毒品,或許犯法所得的財物的,粉飾、包養網 隱瞞出售毒品取得財物的不符合法令性質和起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可以并處分金。”

在上述規則中,為犯法分子窩躲、轉移、隱瞞毒品或許犯法所得的財物是贓物犯法行動,而粉飾、隱瞞出售毒品取得財物的不符合法令性質和起源是洗錢犯法行動。是以,這也被以為是我國刑法中最早的洗錢犯法的立法規,雖沒有冠以洗錢罪之名。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上述規則被一分為二,贓物犯法被規則在刑法第349條中,設置為偏護毒品犯法分子罪、窩躲、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而洗錢犯法則經擴展下游犯法被規則在刑法第191條中。在這種情形下,就存在一個洗錢罪與隱瞞毒贓罪的區分題目。對此,汪照案的裁判來由指出:

“洗錢罪與隱瞞毒贓罪的最基礎差別在于前者所隱瞞的系毒贓的不符合法令性質和起源,后者所隱瞞的系毒贓自己,原告人汪照協助實行的投資及虛擬運營吃虧等運動,意在將毒贓的不符合法令性質和起源予以符合法規化,究其行動本質而言,屬于洗錢,而非隱瞞毒贓。

依據刑法第349條規則,窩躲、轉移、隱瞞毒贓罪是指為犯法分子窩躲、轉移、隱瞞毒品犯法所得財物的行動。關于洗錢罪與窩躲、轉移、隱瞞毒贓罪的界線,實行中掌握住以下三包養網 個方面即可以獲得較好的區分:第一,犯法對象方面,洗錢行動所指向的對象是包含毒品犯法在內的四類下游: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不符合法令性質和起源,故紛歧定直接觸及財物自己;而后者重要是針對毒品犯法所得的財物而言的,故財物自己為其直接對象。或許說,前者紛歧定請求對作為犯法所得或許收益的財物構成物理上的把持,而后者必需使該財物處于行動人的安排、把持范圍或許狀況之下。第二,行動方法方面,前者表示為將下游犯法所得及收益經由過程金融機構等,采用供給資金賬戶、協助轉移財富、轉移資金、把資金匯往境外等方式使其具有概況符合法規化的性質;后者則重要是經由過程轉變贓物的空間地位或許存在狀況對贓物停止藏匿或許轉移,使偵察司法機關不克不及或許難以發明,或許妨礙司法機關對贓物的追繳,此類行動并無轉變贓物不符合法令性質之感化,不具有使之概況符合法規化的特征。就詳細行動方法言之,前者遠較后者復雜。第三,客觀目標方面,前者的目標是粉飾陋規的不符合法令起源和性質,使陋規符合法規化,此種目標同時也決議了洗錢行動人并不用然要對贓物加以物理上的暗藏,洗錢行動中所表示出的財物就其存在狀況而言仍能夠具有必定的公然性;而后者的客觀目標是為了迴避司法機關的偵察、追繳,力求躲匿財物,使別人不知該財物的存在,因此后者財物的存在狀況具有機密性。

在本包養 案中,盡管存在原告人汪照協助區偉能輸送毒贓的行動,但其真正的的客觀目標并非轉移毒贓的空間場合或許隱瞞財物的存在狀況,而是經由過程進一個步驟的投資及虛擬運營吃虧等運動,對毒贓停止清洗,將其不符合法令性質予以符合法規化,原告人汪照的行動在實質上屬于粉飾、隱瞞毒贓的不符合法令性質和起源,而非僅僅對毒贓停止物理上的藏匿或許轉移,聯合前述對其客觀明知的剖析認定,故判決認定原告人汪照組成洗錢罪,具有充足的現實和法令根據。”

上述裁判來由對于洗錢罪與隱瞞毒贓罪的區分仍是采用了傳統的組成要件羅列法。但這種方式對于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感化非常無限,存在不甚了然之弊。此刻的題目是:當行動人采取隱瞞包養網 毒贓的方式停止洗錢的時辰,究竟若何區分兩罪?對此,中國粹者采用了法條競合的剖析法,指出:“現實上,粉飾、隱瞞毒品等犯法不符合法令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的性質和起源,也異樣是為了抗衡司法機關的清查,是以,針對毒品犯法所得而實行洗錢行動,往往同時也是一種窩躲、轉移、隱瞞毒贓的特殊行動,但這兩個罪之間并非是特殊法條和通俗法條之間的特殊競合關系,由於這兩個罪之間并非所有的包涵,而只是部門穿插,屬穿插關系的律例競合,應實用重法優于輕法的準繩。”[12]

我以為,這一剖析是可行的。但從內在的事務下去說,異樣是窩躲、轉移、隱瞞毒贓的行動,假如客觀上是抗衡司法機關的清查就是贓物犯法,假如客觀上是為粉飾、隱瞞毒品犯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的性質和起源就是洗錢犯法,使兩種犯法的區分在很年夜水平上取決于行動人的客觀目標。但這兩種目標自己又存在重合性:后者必定以前者為條件。在這種情形下,兩罪分設的需要性就非常可疑。

值得鑒戒的是,中國刑法中的通俗贓物犯法曾經被修正為洗錢性質的犯法。我國1997年刑法第312條原條則規則:“明知是犯法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躲、轉移、收買或許代為發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并處或許單處分金。”及至2006年,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刑法修改案(六)》第19條將上述條則修正為:“明知是犯法所得及其發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躲、轉移、收買、代為發賣或許以其他方式粉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并處或許單處分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

在修正以后,傳統的贓物犯法罪名—窩躲、轉移、收買、發賣贓物罪被改為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立法機關在論及這一修正的佈景時指出:“立法部分顛末研討以為,除這一條(指191條—引者注)的對幾種嚴重犯法的所得停止洗錢的犯法外,依照我國刑法包養網 第312條的規則,對明知是任何犯法所得而予以窩躲、轉移、收買或許代為發賣的,都是犯法,應該依法究查刑事義務,只是沒有應用洗錢罪的詳細罪名。為進一個步驟明白犯法界線,以利于衝擊對其他犯法的守法所得予以粉飾、隱瞞的行動,《刑法修改案(六)》同時對刑法第312條的規則作了需要的彌補修正。如許,依據我國刑律例定,對于觸及洗錢方面的犯法都可以究查刑事義務,只是依據下游犯法的分歧實用分歧的條則、罪名,處分也有所分歧。”[13]

由此可見,洗錢罪與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之間存在并列關系,都具有洗錢犯法的性質:刑法第191條規則的洗錢罪是廣義上的洗錢罪,即毒品犯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法、可怕運動犯法、私運犯法包養 、貪污行賄犯法、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犯法、金融欺騙犯法的洗錢罪;而刑法第312條規則的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則是上述7種下游犯法以外的犯法的洗錢罪,這是一種包養網 狹義上的洗錢罪。

當然,這里也還存在一個值得研討的題目,洗錢罪規則在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的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罪中,而粉飾、隱瞞犯法所得收益罪規則在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二節妨礙司法罪中,這兩種犯法損害的法益有所分歧:前者以損害金融治理次序為主,同時也會損害司法運動。后者以損害司法運動為主,同時也會損害金融治理次序。但兩罪的區分不只在損害法益上,並且遭到下游犯法的限制。是以,潘儒平易近洗錢案的裁判來由指出:

“區分洗錢罪與包養 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還應該留意的一點是,并非一切為刑包養網 法第191條規則的犯法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的,都組成洗錢罪。由於刑法第191條規則了洗錢罪的五種行動方法,即供給資金賬戶;協助將財富轉換為現金、金融單據、有價證券;經由過程轉賬或許其他結算方法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其他方法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性質。洗錢罪位列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罪中,是以成立洗錢罪請求其行動必需形成對國度金融治理次序的損害,這是組成本罪客體要件的必定請求,從刑法第191條羅列的上述幾種行動方法可以看出,前四種行動方法均借助了金融機構的相干行動,固然第五種行動方法作為兜底條目沒有明白指出詳細方法,但從洗錢罪損害的客體動身,實行中認定能否屬于該種行動仍需求該行動表現出對國度金融治理次序的損害才幹組成。假如行動人所實行的粉飾、隱瞞行動并未侵略國度的金融監管次序,例如行動人明知某一珍貴物品系別人納賄所得,仍輔助別人窩躲、轉移該物品,以迴避司法機關的查處,該行動重要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查處運動,并未損害國度的金融監管次序,是以不克不及認定合適刑法第191條規則的第五種行動方法,而是屬于刑法第312條所規則的窩躲、轉移贓物行動,應該認定為粉飾、隱瞞犯法所獲咎,而非洗錢罪。”[14]

從以上闡述可知,損壞金融治理次序這一性質,構成了對刑法第191條第五種行動方法,即其他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性質的方式的某種限制。這里的其他方式必需具有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罪的性質,假如不具有這種性質,即便是為刑法第191條規則的7種下游犯法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性質,也不組成洗錢罪而組成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但假如為刑法第191條規則的7種下游犯法以外的其他犯法粉飾、隱瞞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起源和性質,則即便具有損壞金融治理次序的性質,也不組成洗錢罪而組成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這是對洗錢罪與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之間關系的彌補性闡明,對于洗錢罪的認定具有主要意義。

【注釋】

[1]拜見最高國民法院:《刑事審訊參考》第37集,法令出書社2004年版。

[2]拜見甄進興:《洗錢犯法與對策》,西方出書社2000年版,第116-117頁。

[3]拜見胡康生、郎勝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版),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290頁。

[4]拜見邵沙同等:《把持洗錢及相干犯法法令題目研討》,國民法院出書社2003年版,第13頁。

[5]拜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研討》(第3版·上),中國樸直出書社2007年版,第581-582頁。

[6]拜見前引[5],第586頁。

[7]本案的審理時光是2003年,系在《刑法修改案(六)》公佈以前,是以本案審理的法令依據是《刑法修改案(三)》,特此包養 闡明。

[8]拜見前引[5],第586頁。

[9]拜見前引[5],第586頁。

[10]拜見陳興良:《配合犯法論》(第2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426頁。

[11]拜見最高國民法院:《刑事審訊參考》第60集,法令出書社2008年版,第5-6頁。

[12]拜見前引[5],第587頁。

[13]拜見前引[3],第290頁。

[14]拜見前引[11],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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